虽然被证监会主席斥之以“土豪、妖精、害人精”,但“妖精”的资金动员能力、项目之激动人心,手法之酣畅淋漓,也引来金融从业者的不少艳羡。
和之前传统金融业者对互联网金融的“羡慕”差不多:这是一种对“自由”的向往。
然而,金融业注定是带着镣铐的舞蹈。由于管着别人的钱,金融业需要接受监管,其严格程度取决于管理资金的性质,越是来自大众的资金,越是需要严格的监管。
老一代经济学家厉以宁最近在央行讲座也强调了一条: 金融要市场化,但金融过度自由化并不可取。
在金融业态高度融合,同时法律环境又亟待完善的中国,强调资本市场、金融监管的重要性、有效性,更是万分必要。
金融监管可以一时落后于市场,因为监管需要时间来跟上时代趋势、辨认真相,理清业务逻辑,确定监管逻辑,部署监管行动。
达到这一目标,并不以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为必要条件。在现有的一行三会专业监管的体系下,提高协调力度,对认定性质相同的市场行为,统一监管规则,减少监管套利,按照金融现象的本质,给出解决方案,并非不能完成的任务。
以银行庞大的表外资金池为终极募集来源,聚沙成塔,通过持牌金融机构搭建复杂的结构,举牌、控股境内外标的公司,进而全面重整公司,做大市值。这是中国版“门口的野蛮人”的标准模式。问题出在哪里?
应该看到,至少在法律关系层面,这类资金组织行为还存在不少争议,也暴露了金融监管方面的漏洞所在。比如,从信托计划到资管计划,都出现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单中。但这类资金集合计划,是何种法律关系?权责如何界定?某些安排中,此类资金集合计划把金融机构作为通道来达到表面合规。然而,假如金融机构都沦为通道,那金融机构管理风险的主动性何在?存在还有什么意义?
没有理由反对集合资金计划成为上市公司股东,如果机制得当,集合资金计划也可以孕育为一类机构投资人。但前提需要对资金集合计划的代理关系、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行为规则作出明确统一的规范,这是监管的责任。否则,正如本期封面报道所指出,这类集合计划选择依托的一种“金融产品”“万能险”,本质上“超额收益是代理机构的,风险是社会的”,后果将非常可怕。
资产荒仍在继续,市场出清阶段仍需要大规模的并购来吐故纳新。未来一段时间在境内外市场上,举牌和收购战仍会成为强劲的旋律。要想让金融活动真正发挥资源配置的效果,限制其因过度寻求租金再分配甚至欺凌中小投资者而走向反面, 需要监管与时俱进,有所作为。■
本文首发于2016年12月12日出版的财新周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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